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机制,不断提高重大事项的决策水平,实现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以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推动各项公司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是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责任;纪委书记负责“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公司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突发重大事件。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公司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与免职;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的特殊奖励和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行为的处分决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重要的工作部署;重要规章制度的修定以及应该集体研究的科研项目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指一次性使用额度2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的支付。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党委会、董事长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重大决策” 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开党委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公司事务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
5.召开党委会或董事长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
6.由党委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一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集体决策的程序:
1.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组织考察,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决定并公示。
2.重大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重要事项安排” 集体决策的程序:
1.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党委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公司事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集体决策的程序:
1.公司或部门(子公司)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相关部门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党委会或董事长办公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